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 乳源新聞 > 專題報道 > 熱點專題 > 創建平安乳源

        事故警示 | 這6個森林火災案例,每個人都要引以為戒!

        時間:2020-04-21 11:08:36 來源:縣森林公安 訪問量: -
        【字體:

          “點點星火,可毀百年林,千畝樹。”森林火災突發性強,破壞性大且難于處置救助,居森林自然災害之首。

          近期,全國各地發生多起森林火災,引發火災的原因都是因為人為野外用火不慎引起的。如燒田埂雜草、亂丟煙頭等,給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了很大的破壞。雖然火災肇事者受到法律應有懲罰,但造成的危害性令人痛心。以下我們選取發生在我縣森林火災案例作一警示教育宣傳,望廣大民眾引以為戒,提高森林防火意識。

          2017年12月24日10時左右,朱某城在乳源瑤族自治縣乳城鎮嶺溪村委會大坪村叫“高凹”山嶺掛冬(拜祭祖先)的時候,不慎引起失火燒山,經初查,系朱某城因為點鞭炮引起失火燒山,過火面積14.47公頃。該案于2017年12月24日立重大案件,朱某城于2017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并于2018年1月31日移送起訴,被司法機關失火罪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緩期三年執行)。

          2018年4月3日,政府工作人員稱陳某清在乳源瑤族自治縣大橋鎮大坪村委會峨嵋山村地名叫“半嶺”的山嶺點火燒山,隨后陳某清被大橋派出所民警抓獲,要求我縣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前往查處。經林業工程師鑒定,陳某清明知在政府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的情況下,點火燒毀無林地面積28.3畝,違反拒不執行政府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

          2019年2月7日,我縣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接群眾電話報警稱:乳源大橋鎮石角塘村委會名叫“鵝公崎”的山嶺發生失火。經查,過火面積1432.4畝,系犯罪嫌疑人林某壽將未熄滅的煙頭隨手丟棄引起。犯罪嫌疑人林某壽于2019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7月11日移送起訴,并于7月30日被司法機關以失火罪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2019年4月3日,鄧某一在乳源必背鎮必背村委會安潭山嶺掃墓使用明火燃放鞭炮,違反政府在緊急狀態下依法分布的禁火令。鄧某一違反拒不執行政府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被依法行政拘留3日。

          2019年4月6日,乳源必背鎮公坑村委會村民趙某妹拒不執行乳源縣人民政府禁火令,擅自在乳源東坪鎮新村村委會“斜嶺”山嶺附近林地點火燒田基、雜草野外用火。趙某妹違反拒不執行政府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

          2019年4月5日,我縣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在日常巡邏工作中,途經乳源桂頭鎮紅嶺村委會紅嶺村附近,發現羅某福在紅嶺村附近野外用火燃燒樹枝、雜草等。羅某福違反拒不執行政府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

          11111.jpg

        2222222.jpg

        33333.jpg

        關于森林火災,這些您必須掌握!

          一、十個知道

          1.知道預防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是每個公民的責任;

          2.知道什么是森林防火期、什么是防火戒嚴期;

          3.知道森林防火期內,入山人員必須到縣級防火辦辦理入山證;

          4.知道森林防火期內在林區用火必須經縣級以上森防指揮部批準,領取生產用火許可證;

          5.知道進入森林防火戒嚴期,林區嚴禁一切野外用火;

          6.知道森林防火期內林區禁止用槍械狩獵;

          7.知道發現森林火災應當及時報告并要盡力撲救;

          8.知道森林防火期內野外隨意用火和擅自入山的要受處罰;

          9.知道不服從撲火指揮或延緩撲火戰機,影響撲救的要重罰;

          10.知道森林火災肇事者,不但要負責全部撲火費用,嚴重的要拘留或判刑。

          二、法律責任

          1.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2.森林防火區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3.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4.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在森林防火區內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5.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1)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的;

          (2)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森林防火區的機動車輛未安裝森林防火裝置的;

          (3)森林高火險期內,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的。

          6.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八不準

          防火期內:

          1.無證不準入山

          2.帶火不準入山

          3.機動車輛無防火罩不準入山

          4.自流人員不經取保不準入山

          5.癡、呆、傻人員不準入山

          6.野外作業不經批準不準入山

          7.帶槍支、彈藥、漁獵具不準入山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