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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關市自然資源局關于推行不動產登記容缺受理及告知承諾制的通知

        時間:2024-06-12 10:25:48 來源:本網 訪問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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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縣(市、區)自然資源局,韶關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壓縮不動產登記辦理時間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9]13號)、《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壓縮不動產登記辦理時間工作方案的通知》(粵自然資函〔2019]1999號)等文件精神,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切實解決不動產登記證明材料多、舉證難等問題,提升不動產登記便利度,深入開展“減證便民”工作,推行“承諾辦”模式,現將不動產登記實施容缺受理及告知承諾制等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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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韶關市不動產容缺受理僅適用于企業事業單位申請相關不動產登記工作。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容缺受理事項清單》(附件1)所列不動產登記事項,在缺少非關鍵性申請材料或非關鍵性申請材料存在瑕疵的情況下,經申請人書面申請并承諾5個工作日內補齊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先行容缺受理并出具《容缺受理回執》。容缺受理的業務掛起,申請人在承諾期限內補充相關材料后繼續辦理。關鍵性材料是指,首次登記中的不動產屬來源材料;變更登記中的證明變更事項的材料;轉移登記中的證明轉移事項的材料;注銷登記中證明注銷事項的材料。

          2.承諾“馬上辦”1小時內辦結的不動產登記案件,不適用容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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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關于申請辦理抵押權首次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首次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首次登記)的,經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雙方共同書面承諾申請登記的不動產自然狀態與現狀一致后,不動產登記機構可免予實地查看。

          2.關于申請辦理轉移登記(繼承、遺贈未經公證)的,符合下列“告知承諾制”適用條件的,可提交書面承諾替代部分親屬關系證明、死亡證明及婚姻關系證明材料:

         ?。?)親屬關系證明

          1)不動產由多人共同申請繼承,部分申請人提供的人事檔案、戶籍摘抄等材料不能直接證實其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其余已能證實與被繼承人有親屬關系的申請人一致同意證明該申請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

          2)被繼承人、申請人的人事檔案、戶籍摘抄等記載信息不完全一致(如名字同音混用、出生日期公歷和農歷混用、性別筆誤等),但絕大部分申請材料可以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條的。

         ?。?)死亡證明

          1)被繼承人死亡時已年滿80周歲,申請人自述因歷史久遠、喪葬風俗等客觀原因,未能提供有關憑證,無法從相關部門取得被繼承人父母死亡證明的;

          2)申請人自述被繼承人的父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1958年1月9日)實施前已經去世,因未能提供有關憑證無法提供被繼承人的父母死亡證明,且申請人已提供被繼承人、申請人的人事檔案、戶籍摘抄等材料,但均無收存被繼承人的父母記錄的。

         ?。?)婚姻關系證明

          1)被繼承人雙方是夫妻關系,晚去世的一方無再婚的承諾;

          2)被繼承人雙方是夫妻關系的,雙方不在一個戶口簿或戶口簿內體現不了夫妻關系的,未能提供結婚證,婚姻查檔因年代久遠無記錄的,通過繼承人自己的檔案信息間接證明雙方夫妻關系的的可采取承諾制。

          3.關于所有涉企的不動產登記收費,可由企業出具書面承諾屬于小微企業,免收不動產登記費。

          4.關于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利益處分不動產但無法提供證明其處分不動產的行為是為被監護人利益的,可書面承諾系為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利益而處分不動產。

          二、申請、受理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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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在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相關業務時,可按照上述適用范圍選擇適用容缺受理及告知承諾制,并提交相應的《承諾書》(附件3、4)及不動產登記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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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記機構收到適用容缺受理及告知承諾制辦理不動產登記業務的申請時,應當檢查承諾書內容是否符合規定、申請人簽章是否完整及不動產登記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內容。對承諾書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可要求申請人補充修改或不予受理;符合規定的,將申請材料和承諾書一并作為登記資料交由后續審核。承諾書一式兩份,由登記機構和申請人各保存一份。

          (三)辦理

          1.適用容缺受理的企業、集體經濟組織及個人未在承諾期限內補充相關材料,或補充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及時作出不予登記決定。

          2.符合告知承諾制適用條件的,登記機構按以下程序辦理:

         ?。?)對于抵押權首次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首次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首次登記)的,抵押雙方當事人書面承諾申請登記的不動產自然狀態與現狀一致后,不動產登記機構可免予實地查看,依法作出登記決定;并自作出登記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信用承諾信息歸集報送至韶關市信用信息平臺(http://credit. sg. gov. cn/sgxy/),向社會公開。

         ?。?)對于轉移登記(繼承、遺贈未經公證)的,登記機構視案件情況可采取電話確認、發函詢問等方式向出具證明材料的單位、被繼承人或申請人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的社區(村組)核實情況。登記機構對申請人承諾事項審核后,擬定不動產繼承登記事項及申請人承諾事項公告在韶關市不動產登記中心門戶網站,公示期不計入辦理時限。公示期屆滿未收到書面異議且異議不成立的,登記機構予以辦理繼承轉移登記,并在被繼承不動產的登記簿及證書附記欄注記載:“本繼承轉移登記的相關繼承事實等情況屬申請人自行申明并承諾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所有法律責任及損失后果?!?/p>

          三、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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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核準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的登記案件后3個月內,應抽取不少于5%比例的案件進行實地查看,核實申請人承諾事項是否與不動產實際情況相一致。對無法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死亡證明、婚姻關系證明而采取書面承諾代替的,登記機構應函詢公安、民政、街道(鎮)等相關部門查核。在實地查看過程中發現申請人作出虛假承諾的,由申請人承擔虛假承諾造成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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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申請人違反其作出的承諾,存在無法履行承諾或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視情況給與以下懲戒措施:

          1.適用容缺受理辦理登記業務,但違反承諾未在承諾期限內補充材料或補充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該申請人不得再以容缺受理方式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2.違反告知承諾制,發生存在登記錯誤且符合更正登記條件的,登記機構應立即啟動更正登記程序,依法予以更正,不得再次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不動產登記業務。

          3.自認定違反承諾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不動產登記機構將該申請人不履行承諾信息歸集報送至韶關市信用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失信行為,并列入不動產登記黑名單。

          4.違反承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容錯機制

          對采取容缺受理或者告知承諾制辦理的不動產登記案件,除不動產登記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以容缺受理、告知承諾制名義謀求私利情況外,有關部門根據“三個區分開來”的原則和容錯機制相關規定辦理,不對受理或審核要件不完整的情形進行處罰問責。

          五、其他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韶關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1.不動產登記容缺受理事項清單

          2.不動產登記告知承諾制事項清單

          3.關于____的承諾書(適用于容缺受理)

          4.關于____的承諾書(適用于抵押權首次登記)

          5.韶關市非公證不動產繼承登記證明事項承諾書(辦理非公證繼承不動產轉移登記)

          6.承諾書(適用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為不動產權屬人的不動產轉移、抵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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