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乳源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乳源瑤族自治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4-11-04 09:33:53 來源:縣住建管理局 訪問量: -
        【字體:

        各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省、市駐乳各單位:

          《乳源瑤族自治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乳府規審〔2024〕5號)已經十三屆縣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住建管理局反映,聯系電話:0751-5362301。

          乳源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4日        


        乳源瑤族自治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完善乳源瑤族自治縣住房保障體系,進一步規范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粵府〔2021〕39號)、《韶關市區城鎮住房保障實施辦法》(韶府規〔2022〕2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乳源瑤族自治縣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城鎮住房保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多方參與、供需匹配、適度保障,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導投資、建設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類主體投資建設、納入政府計劃,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主要為乳源瑤族自治縣內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五保戶),低保、最低生活保障邊緣(低收入)、支出型住房困難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困難消防救援人員和環衛、公交等公共服務行業一線職工提供住房保障。在上述困難家庭基本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可向新市民(異地務工人員),新就業職工等群體開放公共租賃住房。

          第五條 縣住建管理局負責本縣內城鎮住房保障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等工作,建立健全申請、審核、輪候、退出等制度。縣住建管理局是住房保障工作的具體實施機構,按職能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縣民政局負責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審查和核定工作;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的批準、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低收入家庭不動產信息的核查工作;縣市場監管局負責承租家庭工商營業執照資料的核查工作;縣公安局負責承租家庭的機動車輛資料的核查工作;縣人社局負責承租家庭購買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的核查工作;縣稅務局負責落實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各鎮人民政府及所轄社區居委會設立城鎮住房保障的申請審核受理窗口,配備專職人員,承擔城鎮住房保障申請、受理、調查、資格初審等基礎性事務工作;縣發改、財政、衛生健康、消防等相關部門按部門工作內容,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房源籌集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規劃,多方建設;政策支持,嚴格監管”的原則。政府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投資開發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第七條 縣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縣住建管理局采用社會化、專業化的模式實施工程項目的建設和管理。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應充分考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就業、入學、就醫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并納入縣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住房保障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并予以重點保障。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供應;其他方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用地可以采用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

          第十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應滿足基本居住需求,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體宿舍。成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套內建筑面積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執行宿舍建筑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應綜合考慮安全、環保、實用和經濟等因素進行普通裝修。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國家、省、市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安排;

          (三)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住房保障,資金一并統籌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四)積極拓寬融資渠道,通過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公積金貸款等投融資方式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

          (五)出租公共租賃住房及配套設施取得的租金收入,包括按規定加倍收取的租金、租金滯納金、違約金等;

          (六)上級補助及社會捐贈等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籌集的資金;

          (七)經縣政府批準可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籌集資金使用范圍的其他資金。

          第十三條 政府籌集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二)政府管理的空置直管公房轉為公共租賃住房;

          (三)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業投資建設的項目、普通商品住房開發、“三舊”(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改造等各類住房改造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

          (四)政府收購的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使用標準的住房;

          (五)政府依法沒收的可以用于居住的住房;

          (六)社會捐贈及其他符合政策渠道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四條 政府通過土地、稅費、信貸等優惠政策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和經營公共租賃住房,納入縣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投資計劃,報縣住建管理局備案。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并在房地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上載明公共租賃住房性質;屬于共有的,應當注明共有份額。政府拍賣商住用地,可附加條件,明確競得者在該地塊上開發的房產中的住宅,部分須在約定年限內用作公租房。約定期滿并按規定繳齊稅費后,上述住宅房產可按商品房處置。為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競投,政府在地價上可予優惠,按照高于征地成本、低于同地塊基準地價確定地塊起拍價。投資者于該地塊所建住宅在用作公租房的建設和運營期間,可享受國家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將來若將公租房轉作商品房,應按稅法規定繳納相關的稅費。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照保障性住房的相關優惠政策執行。

          第三章 保障對象申請條件和程序

          第十六條 各類保障房具體準入條件由縣住建管理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和定期調整,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一)基本條件

          申請對象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申請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在乳源瑤族自治縣內無自有產權住房(或自有產權住房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符合下列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額,其面積應納入申請人自有產權住房面積核定范圍:

          (1)擁有合法產權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2)已辦理預購商品住宅預告登記的住房。

          (3)其它實際取得的住房。

          2.在申請受理之日前5年內未轉移過自有產權房(因患有醫療行業標準范圍內的重大疾病、離婚析產滿1年、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等不可抗拒因素的除外)。

          3.提出申請時未正在租住保障房,未享受過購買安居房、棚改房、解困房、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住房、集資房、房改房等乳源瑤族自治縣轄區范圍內縣其他住房保障購房優惠政策(納入社會救助予以應保盡保的除外),且未享受過本縣人才住房政策。

          (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申請條件

          1.具有乳源瑤族自治縣非農戶口。

          2.除滿足基本條件外,申請人還需持乳源瑤族自治縣民政部門核發核準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或相關證明材料。

          (三)低保困難家庭申請條件

          除滿足基本條件外,申請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員還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具有乳源瑤族自治縣非農戶口。

          2.持有乳源瑤族自治縣民政部門核發核準的《廣東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相關證明材料。

          (四)最低生活保障邊緣(低收入)困難家庭申請條件

          除滿足基本條件外,申請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員還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具有乳源瑤族自治縣非農戶口。

          2.持有乳源瑤族自治縣民政部門核發核準的《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證》或相關證明材料。

          (五)支出型住房困難家庭申請條件

          除滿足基本條件外,申請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員還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具有乳源瑤族自治縣非農戶口。

          2.持有乳源瑤族自治縣民政部門核發核準的《支出型困難家庭證》或相關證明材料。

          (六)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條件

          除滿足基本條件外,申請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員還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具有乳源瑤族自治縣非農戶口。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乳源瑤族自治縣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資產不超過6萬元。

          (七)住房困難消防救援人員,環衛、公交等公共服務行業一線職工申請條件

          除滿足基本條件外,申請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員還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人在乳源瑤族自治縣消防救援部門、環衛及公交等公共服務行業單位工作滿1年時間,用人單位為其連續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1年以上且處于在繳狀態。

          2.申請人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乳源瑤族自治縣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

          3.申請人單位未提供住房、宿舍等。

          第十七條 對申請對象家庭(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受理保障房申請:

          (一)申請對象家庭(個人)在乳源瑤族自治縣范圍內持有自有產權商業用房和辦公用房等的;

          (二)申請對象家庭(個人)因保障房轉租、轉借、擅自調換、閑置、改變用途等違規行為被清退未滿五年的;

          (三)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通過隱瞞或者虛報人口、戶籍、年齡、婚姻、收入、財產和住房等狀況,或者采取不正當手段,申請保障房被駁回申請之日起未滿十年的、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有前述違法行為的,自駁回申請之日起未滿三年的;

          (四)申請對象家庭(個人)不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資產等情況以及以虛假資料騙取保障房被清退未滿五年的;

          (五)屬于在保家庭(個人),正在租住保障房的;

          (六)其他不符合保障房保障的情形。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計入申請對象家庭成員:

          (一)在監獄內服刑、在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

          (二)法院宣告失蹤人員;

          (三)登記在同一居民戶口簿中,但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無法確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的人員。

          第十九條 申請對象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需提交的基本申請材料

          1.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2.申請人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居民身份證;

          3.申請人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居民戶口簿;

          4.申請人婚姻證明;

          5.乳源瑤族自治縣保障房申請承諾書。

          (二)屬于特殊情況的,還應結合實際提供以下材料

          1.視為自有產權住房面積的,須提供不動產登記權證或房產證。

          2.城鎮中等偏下以下收入家庭,須提供民政部門發放的救助證件,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廣東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證》《支出型困難家庭證》等或相關的證明材料;中等偏下(含中等偏下)以上收入家庭需要提供申請人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近一年銀行流水。

          3.申請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中可符合享受殘疾租金減免優惠的,須提供殘聯核發的1-2級重度殘疾證或3級智力殘疾證、3-4級精神殘疾證、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核發的1-4級殘疾《鑒定結論通知書》。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須提交監護人居民身份證及監護承諾書。

          4.持有《韶關市優撫對象優待證》的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涉核人員,以及獲得有關證書的省級以上勞動模范,或離休干部、五老人員可符合享受租金減免優惠的,需提供相關材料。

          5.涉及單親母親家庭優先保障和離婚析產情況的,需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

          6.轉業復轉軍人、縣以上政府評定為見義勇為家庭、或受到市以上政府表彰的勞動模范家庭等可給予優先保障的,應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 申請事項說明

          (一)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保障房,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家庭應當推舉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本辦法所稱家庭,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組成,包括:配偶;配偶雙方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包括未獨立戶的成年未婚子女。

          上述以外的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人員,由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居委會)出具證明后,可作為家庭成員共同申請。法定監護人事實上未照顧、撫養的未成年人,由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居委會)出具證明后,可與祖輩作為一個家庭申請。子女家庭(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非本縣戶籍父母屬于父母有殘疾或重大疾病需要子女照顧的、子女有殘疾或重大疾病需要父母照顧的情形,可作為家庭成員共同申請。投靠子女戶籍遷入本縣的父母,不得單獨申請。

          (二)年滿25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居民可以單身家庭名義獨立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納入社會救助予以應保盡保的除外),乳源戶籍孤兒可放寬至年滿16周歲。

          (三)家庭人均收入以受理申請之日前連續12個月的全部現金及實物總收入為計算時限。

          (四)住房困難消防救援人員、環衛、公交等公共服務行業一線職工公共租賃住房最長保障期限為兩個租賃期(以合同簽約時長為準,一個租賃期最長不超過3年)。除另有專項保障外,租賃期滿不得以同類身份再次申請。

          (五)患有精神疾病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人,無監護人共同居住的不安排實物配租。監護人非共同申請人的,可視為無監護人共同居住。

          第二十一條 保障房申請資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簽署申請住房保障承諾書。按照規定需要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出具證明材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出具,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由申請人向戶籍鎮居委會提出申請承租政府投資的保障房,申請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一)由申請人向戶籍鎮居委會提出申請,按要求提交完整申請材料。戶籍鎮居委會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全材料的全部內容或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二)申請人戶籍鎮居委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工作人員入戶調查核實,參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生活狀況評估認定相關要求,完成申請對象家庭(個人)生活狀況綜合評估工作。

          申請人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請的鎮居委會可以委托申請人家庭成員居住地鎮居委會入戶調查核實。受委托的鎮居委會應當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將評估材料送交受理申請的鎮居委會。

          (三)受理申請的鎮居委會應當在出具或者收到評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將結果在居委會公共服務大廳進行公示,有條件的還應當同時通過網絡平臺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

          (四)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鎮居委會應當在公示期滿之日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初審意見、公示情況提交縣房地產管理所。

          (五)縣房地產管理所自收到各鎮居委會并由鎮人民政府審核的相關材料后可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查證等方式,對申請對象家庭(個人)材料進行復審。同時將相關材料轉轄區民政部門。

          (六)縣民政部門自收到轉遞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參照相關辦法要求對申請對象家庭(個人)經濟狀況進行審查核實,并將審查意見書面反饋至縣房地產管理所。

          (七)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等符合規定條件的,縣房地產管理所將合格的申請對象情況在縣人民政府部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批準申請對象家庭(個人)取得保障房保障資格。相關社會救助資格申請認定與保障房申請工作應同步進行;已領取民政部門核發的相關社會救助資格證明材料的,無需再對其家庭經濟狀況等方面開展評估認定、審核工作。

          第二十三條 公示期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個人書寫異議情況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鎮人民政府(居委會)、縣房地產管理所記錄。鎮人民政府(居委會)、縣房地產管理所應當對異議進行核實,并公布核實結果。拒不配合審查、經審查不合格或者因公示期內有異議經核實成立的,由鎮人民政府(居委會)和縣房地產管理所退回申請,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章 租金、輪候與配租

          第二十四條 保障方式。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通過實物配租方式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條 承租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減免優惠。承租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按當前保障性住房租金水平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

          (一)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享受住房租金全免政策優惠。

          (二)對持有《退役軍人和“三屬”優待證》的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涉核人員,以及獲得有關證書的省級以上勞動模范,其中屬于低保困難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低收入)困難家庭、支出型住房困難家庭的租金全免,屬其他類別的減免住房應繳租金50%。

          (三)對離休干部、五老人員(指的是我國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時期為我黨做過貢獻,如今尚健在的老同志,主要包括老地下黨員、老游擊隊員、老交通員、老接頭戶、老蘇區鄉干部)的住房租金全免。

          (四)對申請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員領取了乳源瑤族自治縣殘聯核發的1-2級重度殘疾證或3級智力殘疾證、3-4級精神殘疾證和所有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殘疾人、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核發的1-4級殘疾《鑒定結論通知書》,其中屬于低保困難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低收入)困難家庭、支出型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租金全免,屬其他類別的減免應繳租金50%。

          (五)承租政府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物業管理費減免優惠。承租政府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的保障對象為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低保困難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低收入)困難家庭、支出型住房困難家庭的,可按應繳納物業管理費25%的標準支付小區物業管理費;承租政府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的保障對象為其他類型保障對象的,按應繳納物業管理費50%的標準支付小區物業管理費,剩余部分由縣財政補貼相關物業管理公司。

          第二十六條 縣房地產管理所應當制定輪候制度,建立住房保障輪候登記冊,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照輪候規則,列入輪候登記冊進行輪候,并將輪候信息在縣人民政府部門網站公開。輪候時間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

          輪候對象中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孤老病殘人員、復轉退役軍人、單親母親家庭、消防救援人員、環衛及公交等公共服務行業一線職工、縣以上政府評定為見義勇為家庭、或受到市以上政府表彰的勞動模范家庭,民政部門核定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及低保、最低生活保障邊緣(低收入)、支出型等住房困難家庭給予優先保障。行動不便的殘疾人、老年人等享有優先選擇出入方便、樓層較低保障房的權利。依法被征收個人住房或唯一住房被評定為危房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不受輪候限制,由縣住建管理局主動告知縣房地產管理所后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第二十七條 在輪候期間,家庭成員及其戶籍、收入、財產和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動的,申請人應當主動向縣房地產管理所申報。輪候超過1年的,縣房地產管理所應當對申請人家庭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重新審核,申請人家庭應當予以配合。經審核,申請人仍然符合規定條件的,其原輪候次序不變。輪候到位的申請人在提供選擇的保障房范圍內,按照輪候規則選定保障房;抽選前放棄選擇的,則重新輪候,由排在其后的申請人依次遞補。

          第二十八條 保障房實物配租可采用集中配租和日常配租方式進行,批量供應房源宜實行集中配租,零星空置房源實行日常配租。集中配租應當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會公布。實物配租應當采取抽簽或搖珠方式進行選房,配租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保障房實物配租的戶型原則上應與住房保障對象家庭的人口規模和結構相對應。1至2人戶一般配租單間或一房一廳的戶型,2人戶為兩代人等也可配租兩房一廳的戶型;3人及以上(含3人)戶配租兩房一廳的戶型。具體可視房源情況予以調整。

          第二十九條 住房保障對象選定保障房房號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與縣房地產管理所簽訂保障房租賃合同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三十條 除不可抗力外,輪候對象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視同放棄住房保障資格的權利。再次申請的,應當重新輪候:

          (一)未按住房保障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選房的;

          (二)參加選房但拒絕選定住房的;

          (三)已選房但拒絕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

          (四)簽訂租賃合同后放棄租房的;

          (五)其它放棄配租權利的情況。

          第三十一條 保障房租金標準應當根據乳源瑤族自治縣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物價變動情況和不同經濟收入層次困難保障對象的租金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分檔次的租金標準,并適時調整。相關標準由縣住建管理局提出,報縣政府批準后執行與公開。

          第五章 管理與退出

          第三十二條 保障房租賃實行合同管理,租賃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租賃合同應當明確房屋位置、面積、結構、居住人數、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保證金額度及相關規定,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租賃期限,房屋維修責任,停止租賃的情形及退出機制,違約責任等內容。承租人應根據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及按規定繳納水、電、氣、通訊、有線電視和物業管理等相關費用。保障房應當自住,禁止轉租、轉借、閑置、轉讓、抵押和改變房屋使用用途;禁止加層、改建、擴建和擅自二次裝修;禁止破壞住房結構和損害設施設備。

          第三十三條 城鎮住房保障實行動態管理。承租家庭(個人)原申報的家庭收入、資產、住房等發生較大變動的,承租家庭(個人)應當及時主動報告。縣房地產管理所應當定期會同鎮人民政府(居委會)、民政等相關部門對承租家庭(個人)原所申報情況進行審查核實。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縣房地產管理所應當收回保障房,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四條 保障房租賃合同協議期限屆滿需要續期的,承租家庭(個人)應當在期滿3個月前提出延續申請,如實申報戶籍、人口、收入、資產、住房、工作等相關情況。縣房地產管理所會同有關部門對承租家庭(個人)的申報情況進行聯合審查核實。聯合審查結果應當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通過復審公示無異議或者有異議但經核實不成立的,承租家庭(個人)可以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經復審不符合條件的,縣房地產管理所應當在原租賃合同期限屆滿之日,收回保障房。

          第三十五條 住房保障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公租房管理部門下發整改通知即日起,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保障房: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內居住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物業管理費及其他合同約定費用的;

          (三)擅自互換、出借、轉租、抵押所承租保障房的;

          (四)將所承租保障房用于經營性用途或者改變使用功能的;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租賃的保障房嚴重毀損的;

          (六)家庭收入、資金價值、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經審核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

          (七)加層、改建、擴建和擅自二次裝修所承租保障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八)在保障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其他違法、違約情形。

          第三十六條 住房保障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保障房:

          (一)租賃合同期限屆滿但未按規定提出延續申請的;

          (二)提出延續申請,但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未按要求提供完 整的家庭人口組成、收入、資產及住房等續租材料的;

          (三)隱瞞家庭收入、資產、家庭人口和住房變動情況的;

          (四)采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保障房等;

          (五)提出延續申請,經審核不再符合延續承租條件的其他 情形。

          第三十七條 保障房被收回的,原租賃保障房的家庭或者個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終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內搬遷,并辦理相關手續。有正當理由無法按期搬遷的,可以申請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延長居住期限。延長期內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收取租金。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搬遷的,由縣房地產管理所責令其搬遷,拒不執行的,可以提請縣住建管理局進行立案執法,并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

          第三十八條 保障房承租家庭(個人)主動申請退出保障房的,應向縣房地產管理所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的書面申請,按規定退出保障房,并結清水、電、氣、通訊、有線電視和物業管理等一切應由承租家庭(個人)承擔的相關費用。

          第三十九條 承租家庭(個人)不交納租金的,對無合理理由或無不可抗力因素拖欠租金的承租家庭(個人),縣房地產管理所應按照房屋原租金的1%/天收取違約金,并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第六章 監督與責任

          第四十條 縣房地產管理所應當加強保障房檔案管理,建立健全保障房建設項目檔案和住房保障對象檔案,詳細記錄申請人申請、審核、公示、輪候、配租、合同、房屋使用、調換、續租、退出及相關失信、違紀、處罰等情況。對有關當事人違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以及嚴重違約行為,縣住建管理局應當依法進行認定和處罰,并通過廣東省公租房信息系統上報至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申請人和承租人,可以向縣住建管理局等部門舉報。縣住建管理局應當通過設立投訴電話、舉報信箱接受群眾監督等方式,及時掌握保障房承租對象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以動態監測申請人是否符合保障條件,并不定期會同相關部門對承租家庭(個人)情況進行隨機抽查。

          第四十二條 保障房的所有權人、住房保障相關部門、申請人、承租人等單位和個人違反保障房有關規定的,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三條 承租人人為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損壞或亂搭、亂建危及房屋安全,違反消防、安全、衛生、物業管理等有關規定,造成房屋火災、倒塌或人員傷亡的,應當承擔修復賠償和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承租人有違反房屋管理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之前已取得公租房保障資格的,可以按照原保障方式和標準繼續保障,直至取消或放棄保障資格;變更為本辦法所提保障類型的,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與國家、省今后頒布的政策有抵觸的,以國家、省的相關政策規定為準。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住建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滿自動失效。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或按程序對本辦法作出廢止、修改、失效的決定,從其規定或決定。《乳源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乳源瑤族自治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乳府規〔2019〕1號)同時廢止。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