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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關市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韶府規[2019]18號)

        時間:2020-01-06 09:59:05 來源:縣人民政府 訪問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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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關市人民政府文件

          韶府規〔2019〕18號

          《韶關市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韶府規審〔2019〕18號)已經2019年12月17日韶關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屆9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關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7日

          韶關市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的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加強廉政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廣東省政府投資省屬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粵府〔2016〕36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市本級政府投資資金建設的非經營性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市政府通過設立專門的代建管理機構,對市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實施集中建設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安全和工期進度,項目竣工驗收后移交業主或者項目使用單位、設施管養單位(以下簡稱業主)的制度。

          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管理局(含下屬單位)是市政府設立的代建管理機構,可受政府委托,代建非經營性項目。市政府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指定相關部門負責部分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的代建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資金包括:

          (一)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資金、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各項非稅收入、政府資源性收入);

          (二)政府性貸款(包括政府融資性資金、國債資金、國外政府貸款等)及各有關部門統借統還資金;

          (三)各行政事業單位的自有資金(含單位來源于經營服務性收入、非經營性資產租金收入、資產處置收入、上級下撥收入、下屬單位上繳管理服務費及其他收入的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財政性資金。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包括:

          (一)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辦公、業務用房及培訓教育用房;

          (二)科研、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民政、勞動社保及廣播電視等社會事業項目;

          (三)環境保護、市政設施等公用工程項目(應急搶險的市政工程除外);

          (四)市政府指定實行代建的其他非經營性項目。

          第五條  立項總投資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原則上實行代建制,市政府另有指定實施機構的除外。

          涉及國家安全與國家秘密的項目,業主報請市政府同意,可不實行代建,由業主單位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建設。

          第六條  代建工作的開展,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專業化、市場化原則。

          第七條  在代建期間由代建管理機構代行項目建設實施和管理的主體職責。市發改、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管理、消防等有關行政部門對實行代建制的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不變,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八條  代建管理機構受業主委托在項目實施階段作為項目法人,負責項目代建過程中的組織和協調管理,并以代建管理機構名義辦理代建階段的相關手續。

          第九條  代建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代建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文件的要求,嚴格遵守基本建設程序及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嚴格執行有關基本建設的技術標準、規程,節約投資,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按期完成項目建設。

          第十條  業主的主要職責:

          (一)協助代建管理機構做好項目建設實施階段管理;

          (二)負責項目建設資金的落實,包括財政撥款、自籌資金、銀行貸款、爭取上級資金等;

          (三)負責編制項目建議書,確定項目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投資總額及項目使用的績效目標;

          (四)負責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負責辦理項目選址、前期勘察、環評、規劃(含方案)、用地、水保、地災、礦產壓覆、立項等需由業主出面辦理的各項報批手續,協助代建管理機構辦理項目建設開工前的各項審批手續;

          (五)參與項目設計審查,在初步設計階段提出具體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初步設計審批后,未經市政府同意,不得隨意變更功能配置;

          (六)負責辦理用地手續,協助征地拆遷和清表工作(市政府另有指定的除外);

          (七)負責編制項目年度基建支出預算,協助代建管理機構編制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向代建管理機構移交全部前期工作審批文件和資料;

          (八)參與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和設備材料選購等招標的監督工作;

          (九)參與項目工程質量、施工進度以及資金使用的全過程監督管理,參與工程設計變更、工程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

          (十)辦理項目產權登記和資產接收等手續;

          (十一)負責已竣工驗收或已完工投入使用項目的接收,并做好管理養護工作;

          (十二)其他應由業主單位完成的工作。

          第十一條  代建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項目建設實施階段的代建管理,負責項目施工投資控制、質量安全、工期進度、信息檔案的監督管理;

          (二)擬定年度代建項目計劃,提出代建項目資金使用需求,完成代建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參與市政府城市建設資金統籌使用計劃的編制;

          (三)協助業主做好項目立項、規劃選址、土地使用等前期準備工作,負責辦理項目開工前的各項審批手續;

          (四)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其他服務單位,并簽訂有關合同,依法履行項目法人職責;

          (五)按工程建設進度編制用款計劃,對參建單位的資金撥付申請提出審查意見,經有關部門批準后,辦理資金支付手續;

          (六)編制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協助業主編制年度基建支出預算;

          (七)協調參建單位和業主的關系,將參建過程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八)組織工程的竣工驗收,負責項目竣工備案、組織施工單位編制結算并審核、竣工財務決算及資產移交;

          (九)負責向業主(管養)單位移交已竣工驗收或已完工投入使用的項目;

          (十)在工程保修期間發生質量問題的,按合同約定督導參建單位處理,并負責工程索賠、工程保修等事項。

          (十一)應由代建管理機構完成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  項目實行代建制的,由市政府在項目啟動時分別明確業主單位、代建單位。

          第十三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業主須書面委托代建管理機構對代建項目的建設以業主身份代行管理,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的基礎上明確代建范圍、建設規模、發改部門核定的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建設工期等相關內容,并同時提供項目建設的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代建管理機構按規定根據批復后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編制初步設計,初步設計由市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和批復。市行業主管部門在審查和批復初步設計及概算時,項目建設規模、投資不能突破發改部門批復的范圍。

          第十五條  代建管理機構應按有關規定委托招標代理機構,依法組織招標,確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并簽定相關合同。

          第十六條  代建管理機構要嚴格按照批準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概算投資和交付使用時間進行施工組織管理。代建項目發生擴大規模、提高標準、改變使用功能等情況時由業主按規定完成審批后交代建管理機構執行。如在實施過程中因其他不可預見因素造成投資額增加的,代建管理機構應當書面告知業主,并按規定程序上報審批。

          第十七條  代建管理機構應根據工程進度每季度分別向市政府和市發改、財政等部門和業主分別報送工程項目進度報表。

          第十八條  代建項目建成后,代建管理機構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和交接約定組織竣(交)工驗收,工程竣工或者交工驗收合格的,方可移交業主使用或者管理。業主須在工程竣工或者交工驗收合格當日進行接收。

          工程竣工或者交工驗收合格后,代建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提交項目結算資料至市財政局對項目進行結算審定。

          第十九條  代建管理機構應按照城建檔案管理規定,做好代建項目建設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及移交工作。

          代建管理機構應自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六個月內與業主辦結資產交付手續。

          第二十條  市代建管理機構應設立代建工程資金專戶(以下簡稱代建專戶),代建專戶實行市財政部門與市代建管理機構雙印鑒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建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分基建項目單獨建賬核算,按照國家和省關于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規定執行,專款專用,嚴禁挪用、擠占。

          第二十一條  參建單位根據工程進度和資金情況,按照工程建設資金撥付管理程序,提出資金書面申請,代建管理機構按程序報送相關單位審定和批準后,由代建專戶直接支付到參建單位或用款單位銀行賬戶。

          第二十二條  市發改、財政、審計等部門和業主對項目資金的撥付和使用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  代建管理機構應每季度向市政府和市發改、財政等部門及業主分別報送項目資金進度報表。

          第二十四條  實行代建制的項目,按照財政部《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計提代建管理費,代建管理費列入項目總投資成本。代建管理費的使用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執行。

          代建管理機構負責根據項目前期工作的完成情況,在代建管理費中,按不超代建管理費總額的10%支付項目前期工作管理費用給業主。

          在業主與代建管理機構簽訂代建委托書后,市財政部門預付20%的代建管理費,項目實施階段按工程進度同步支付,項目竣工驗收后支付完畢。

          第二十五條  代建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代建項目信息網上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代建項目的進展情況。

          第二十六條  代建管理機構未按規定對代建項目開展招投標工作的,由市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市發改部門可暫停投資計劃下達,市財政部門可暫停項目資金的撥付。

          第二十七條  業主單位、代建管理機構及市有關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代建項目投資失控、存在安全隱患、嚴重超工期等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單位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問責;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代建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串通、弄虛作假謀取不正當利益或降低工程質量等損害國家利益的,應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代建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參建單位履約誠信評價體系,對參建單位在代建項目投資、質量、安全和工期進度控制等方面的履約誠信情況及服務態度等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招標管理部門,對造成投資失控、工期延誤和質量安全事故的,代建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合同約定,追究相關參建單位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  代建項目建設資金管理、代建項目投資節余獎勵的具體辦法由市財政部門、市代建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指定相關部門實施項目代建工作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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