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市以上市公安局:
為充分調動人民群眾舉報涉邪教違法犯罪活動線索的積極性,嚴厲打擊、嚴密防范邪教違法犯罪活動,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和我省社會穩定,省廳制定了《廣東省公安廳關于涉邪教違法犯罪活動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廣東省公安廳
2020年3月19日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人民群眾舉報涉邪教違法犯罪活動線索的積極性,嚴厲打擊、嚴密防范邪教違法犯罪活動,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和我省社會穩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是指向廣東省各級公安機關舉報本省范圍內涉邪教違法犯罪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擔負防范和處理邪教工作職責的政法機關和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舉報人應實名舉報。對于匿名舉報,公安機關在破案后能夠聯系到舉報人的,給予獎勵。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邪教違法犯罪活動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取締邪教組織、防范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四條 舉報人可通過以下方式和途徑舉報涉邪教違法犯罪活動線索:
(一)撥打“110”報警電話舉報;
(二)通過信件郵寄向公安機關舉報;
(三)到公安機關或當面向民警舉報;
(四)通過公安機關公布的電子郵箱、微博、微信公眾號等方式舉報。
第五條 對群眾舉報且被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的涉邪教違法犯罪活動線索,根據線索的重要程度和在案件偵辦中所起的作用,按照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一)發揮較大作用的,獎勵3000至10000元人民幣;
(二)發揮重大作用的,獎勵10000至50000元人民幣;
(三)發揮特別重大作用的,獎勵50000至100000元人民幣。
第六條 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及其他有功人員,按以下原則進行獎勵:
(一)同一舉報人向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安機關舉報同一線索的,不重復獎勵,由最先受理的公安機關給予獎勵(以公安機關受理登記時間為準);
(二)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條線索進行獎勵,獎勵金分配由舉報人自行協商;
(三)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同一線索的,獎勵最先舉報人(以公安機關受理登記時間為準)。
第七條 舉報人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負責受理舉報的公安機關領取,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若舉報人未接到通知,即為舉報線索未被采用或不符合獎勵條件。
第八條 省公安廳從公安舉報獎勵經費中安排涉邪教違法犯罪活動舉報專項獎勵資金。在省公安廳受理舉報的線索,由省公安廳負責兌現獎金。在地市(縣、區)受理舉報的線索,由所在地市(縣、區)按當地獎勵辦法兌現獎金。
第九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違法犯罪嫌疑人在被舉報前投案自首的;
(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偵查、審查、審判過程中先于舉報人發現尚未被查處的違法犯罪事實的;
(三)舉報不實或者舉報信息不清晰導致無法查實的;
(四)舉報的違法犯罪行為已經被查處的;
(五)其他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十條 舉報涉邪教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受社會尊重和法律保護,公安機關嚴格保護舉報人身份信息,對泄露舉報人身份信息造成負面后果的,將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 舉報人應如實反映所知涉邪教違法犯罪活動的線索情況。借舉報之名實施誣告陷害他人,騙取獎勵,敲詐被舉報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謊報警情等行為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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