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我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設施安全和正常運行,防治城市洪澇災害及水環境污染,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科學發展,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制定了《韶關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背景依據
隨著我市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近幾年韶關市區城市排水建設步伐明顯加快,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的任務不斷加大,要求也越來越高。在城市排水管理工作中,市各有關部門之間、市與區之間、行政主管部門與建設部門、運營養護部門之間一直缺少一個有效正式的政府文件來進行規范,給行政許可管理、設施規劃建設與運營維護、排水管理等方面了帶來了一系列問題。因此,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韶關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
二、目標任務
制定《辦法》的目標任務是:一是明確排水管理工作職責分工;二是規范排水設施的規劃和建設;三是明確排水許可的核發和管理。
三、主要內容解讀重點問題
(一)《辦法》的適用范圍。
《辦法》適用于韶關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排水以及其相關的規劃、設施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等活動。
(二)市區兩級市政主管部門的職能分工。
市住房與城鄉建設管理局是市級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市區范圍內城市排水的監督考評。
縣級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的具體管理以及排水許可的核發和管理
縣級市政設施管理部門按照其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業務上接受市排水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生態環境部門對直接排入或經城市排水設施處理后排入自然水體的企事業單位和生產經營者所排放的污染物進行監督性檢測,對收納水體水環境質量進行監測,督促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等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依法進行水污染防治的監督和管理。
國資委、水務、自然資源、發展和改革、生態環境、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排水管理的相關工作,協同實施本辦法。
(三)排水設施的規劃和建設。
1、排水總體規劃和重要地區的排水詳細規劃由市住房與城鄉建設管理局會同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或調整市區城市排水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其他地區的排水詳細規劃由縣級負責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或者調整,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2、新建項目應當實行雨污分流;改建、擴建的項目需配套建設排水設施的,應當實行雨污分流;已建成的實行雨污合流的區域應當逐步進行雨污分流改造;已實行雨污分流的區域,禁止單位或者個人混接污水管與雨水管。
3、新建、改建、擴建的項目需配套建設排水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4、排水設施的管理單位負責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和日常管理。公共排水設施的管理單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定;自用排水設施可以由設施的所有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進行管理。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排水設施的所有人應當與管理單位簽訂管理協議,明確管理責任。公共排水設施的管理單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公布。
(四)排水許可制度
1. 實行城市排水許可制度,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排水許可證的核發和管理。
2、排水戶應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排水許可證,經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排水。未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不得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排水戶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持有關材料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排水許可證。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3、城市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在公共排水管網覆蓋地區,各類施工作業排水應當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排水許可申請。各類施工作業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公共排水設施堵塞或者損壞,排水戶應修建預沉設施,且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等有關標準和規定,其中,經由公共排水設施后不進入污水處理廠而直接排入水體的污水同時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或者有關行業標準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0日內做出為期不超過該工程施工期限的施工排水許可。
四、政策解讀途徑
在文件印發后10個工作日內,文件起草部門將申請在韶關市人民政府公報、韶關市人民政府公眾信息網、韶關市政府門戶網站、韶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網站上全文刊登該規范性文件及政策解讀。
五、施行時間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轉載韶關市人民政府網)
點擊查看相關文件:《韶關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韶市建字〔2019〕950號)